赣市府办字〔2020〕3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全市开发区放权赋能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2020 年 5 月 15 日
关于对全市开发区放权赋能的
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江西省开发区条例》,支持全市开发区创新发展、做大做强,实现进位赶超,按照“解放思想、依法依规、能放尽放”的原则,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省级开发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特制定本措施。
一、将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审批权限(包括以公开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应,已供土地保持原用途提高容积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等),由市政府委托授权赣州经开区、赣州高新区、章贡高新区、南康经开区审批。
二、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行政确认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派出机构名义开展。
三、将市本级权限内建设项目〔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印刷电路板、核与辐射、赣江和东江源头保护区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
四、将市本级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五、将市本级权限内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六、将市本级权限内设立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七、将市本级权限内取水许可(跨区域取水工程除外)审批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八、将3000—5000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九、将市本级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十、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十一、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权限,下放至章贡高新区。
十二、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权限,下放至章贡高新区。
十三、将医疗器械出口备案权限,下放至章贡高新区。
十四、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限,下放至赣州经开区,以市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名义开展。
十五、开通技术进出口合同交易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对国家级开发区企业实行即报即审、即审发证。
十六、将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十七、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备案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十八、将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备案权限,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风险评估较大以上等级的报一份至市生态环境局。
十九、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权限(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以及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除外),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二十、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权限(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以及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除外),下放至国家级开发区、各县(市、区)。
相关市直单位要按照“谁下放、谁指导”的原则,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资料移交及业务培训,确保依法下放到位。国家级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要提升承接能力,确保有效承接下放事项。对放权赋能后在全国、全省排位后移严重和受到国家、省通报批评的,将依法收回相关权力。
本次下放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要参照以上做法,依法有序将县级审批权限赋予省级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