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返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及赣州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高标准设计、高品质建设、精细化管理返迁安置房,为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可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与期盼,切实维护返迁安置户合法权益,努力将返迁安置房建设成为一项聚民心、惠民生的重大工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坚持征拆安置同步。转变重拆迁、轻安置观念,做到征拆与安置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安置问题,保障群众居住权利。
3.坚持常态长效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相结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避免出现新增返迁安置问题,着力保障返迁安置户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仅适用于各地城市开发边界内集中建设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所产生的返迁安置情形。
二、主要内容
(一)全力开展专项整治,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1.严格履行约定。按照《关于开展安置住房逾期交付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20〕11号)文件精神,要严格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及时向已被征收群众履行货币补偿、过渡安置费、逾期交房违约赔偿义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完善建设手续。要督促安置住房建设单位,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已建、在建项目,确保在2021年3月底前完善用地报批、土地供应,以及规划许可、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
3.加快逾期整改。对排查出未按期竣工交付的安置住房项目,要切实压实责任,强化具体措施,倒排时间,挂图作战,限期攻坚整改。2021年年底前,全市逾期交付的安置住房项目交付率、未按期回迁户数整改率两项指标均要达到100%。
(二)优化征拆安置方案,规范征拆安置流程
4.科学制定计划。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建项目计划,科学编制年度征拆计划、安置计划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在具体项目启动前,同步编制征拆方案和安置方案,安置方案中须明确返迁安置小区、返迁安置房用地选址及返迁安置房交付时间。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优质地块用于返迁安置房项目建设,保障安置户切身利益。
5.规范征拆行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告知、调查、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登记、签订补偿协议等征地程序。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征地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用地选址尽量使用批而未用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减少征拆安置量。
6.落实安置政策。原则上在城市开发边界内集中建设区实施的征拆需安置的项目,不再采取宅基地安置方式。严格执行《江西省征收土地留地安置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4〕3号)有关规定,原则上预留地面积小于30亩的,不再单独安排选址,允许使用经营性资产置换或采取货币化方式结算,实行货币化方式结算的,预留地指标在签订征地协议时纳入征地补偿款中一并结算,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签订征地协议时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三)强化要素服务保障,简化项目建设审批
7.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在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返迁安置房项目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优先将安置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返迁安置房项目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8.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做好资金统筹,可以采取代建、直接投资等形式,鼓励引导有实力、信誉度高的施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管理涉及的有关税费予以减免。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设。
9.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将“容缺审批+承诺制”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对已明确项目建设内容但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返迁安置房项目,提前介入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条件,取消返迁安置房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核阶段的施工图规划审查环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规划建筑方案批复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采取事后备案制。
10.着力提升服务质量。水务、供电、天然气、电信等相关单位要主动作为,服务前移,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建立完善安置房项目水电气网报装一体化服务机制,将报装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实现“一窗报装”、“一表采集”、“一次踏勘”、“一并施工”、“一站服务”。
(四)落实工程监督指导,提升住房建设品质
11.督促加快施工进度。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牵头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督促建设单位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期,抓紧抓实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提前介入,强化过程服务,指导参建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资料,紧扣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压实参建各方责任,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加快项目建设。
12.大力推行联合验收。建立健全联合验收制度,融合各专项验收,在联合验收前,加强现场指导,靠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提升验收的效率与质量。
13.全力提升建设品质。高水平做好项目设计,在规划布局、建筑风貌、园林景观等方面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坚持高标准建设,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邻里中心、体育健身设施等,完善各项功能设施,提升人居环境。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五)统筹协调分配安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4.拓宽分配安置途径。充分尊重安置户意愿,提供返迁房安置、货币安置等多种灵活安置方式。实行统筹分配,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跨区域异地安置。鼓励建立临时性过渡房保障机制,探索商品房配建返迁安置房安置模式。
15.加快分配安置进度。推进项目建设与分配安置无缝对接,在返迁安置房选址设计时,做到与安置需求相匹配。在返迁安置房工程收尾阶段,提前制定分配安置方案,力争做到验收、交付、分配三同时,第一时间完成分配安置。规范分配安置程序,分配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16.稳步推进产权登记。返迁安置房项目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指定所属部门负责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返迁安置房已分配的,在首次登记完成后启动返迁安置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要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各项工作。
17.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或社区化准物业管理两种模式,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注重小区硬件设施配备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将现代化新技术应用于小区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返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落实,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细化工作职责,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责任监督。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土地、资金、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较慢、群众反映较大、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三)加强宣传引导。在项目前期设计、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建设后房源分配方案等环节,充分征求和吸纳群众意见建议,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微信、自媒体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消除安置群众对工程建设相关环节的质疑,提高安置群众返迁意愿,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